中信证券、国元证券日前公布徽商银行A股上市辅导工作第二十七期进展报告,仍面临公司治理问题、主要股东股权纠纷、职工持股不符合监管规定三大待解决的拦路虎。

其中,第四届董事会已于2022年1月届满,尚未完成换届。现有董事会成员数量为14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15至19名的要求。此外,部分董事任期超过三年;

中静系与杉杉控股的股权纠纷较上次进展报告有新进展,2026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变价中静新华持有的徽商银行224,781,227股股票。截至2026年5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在开展对相关执行目标的评估工作。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将结合评估结果依法开展司法拍卖;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审批手续;

单一职工持股超过50万股的问题,目前没有处置进展,该问题在2024年10月披露的第二十期辅导进展报告中首次被提及。



△徽商银行。

徽商银行A股上市之路波折不断,多次中止审查、撤回申请。公开报道显示,徽商银行与A股的联系,始于2011年5月,彼时该行股东大会决议全面启动上市工作,计划登陆上交所,随后进入IPO排队。受市场与股权整改约束,A股短期落地受阻,该行调整路径为H股先行。

2013年11月,徽商银行登陆香港联交所,成为中部首家H股上市城商行,当年全球发售募资净额约85.57亿港元,打通境外资本补充渠道。

2014年6月,徽商银行A股IPO排队状态由中止审查变更为终止审查。2015年6月,徽商银行再次向上交所提交A股IPO招股书,拟发行不超过12.28亿股内资股。

2017年3月、12月,徽商银行A股IPO两次中止审查,一是因为部分事项与部分董事和股东进一步协商、审计机构服务年限到期需更换,二是因为第二大股东中静系与管理层、国资股东爆发分歧,中静系实控人高央‌以“申报材料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拒绝在IPO申报材料上签字‌。

2018年2月,徽商银行发布公告,正式撤回A股IPO申请,称需协调股东、董事重大分歧,待条件成熟重启。

2018年12月,徽商银行又重启A股上市,股东大会通过新版A股发行方案,调整发行上限至不超过15亿股,上市地点维持上交所主板;2019年9月,与中信证券、国元证券签订辅导协议,完成辅导备案,正式重启回A;目前,辅导机构已出具第27期辅导进展报告,仍未递交正式IPO申报稿。

2025年6月,徽商银行股东大会再次延长A股发行方案授权12个月,有效期至2027年6月。

统筹/新湘财 撰文/湘财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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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第二十七期辅导进展报告提及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公司治理问题

徽商银行第四届董事会已于2022年1月届满,尚未完成换届。现有董事会成员数量为14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15至19名的要求。此外,部分董事任期超过三年。辅导机构将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换届工作。

2、主要股东股权纠纷

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的股权纠纷处理结果可能对辅导对象A股发行造成一定影响。具体如下:

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于2019年8月20日就中静新华持有的三项标的资产,即:①徽商银行224,781,227股内资股份;②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四海”)的51.6524%股

权;③中静新华境外子公司合计持有的徽商银行1,245,864,400股H股股份,签订了相关资产转让的《框架协议》。根据该《框架协议》的约定,中静新华向杉杉控股出售上述三项标的资产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21.50亿元,并约定了相关交易价款支付及办理过户交割手续的条款。其中,就前述第二项标的资产即中静四海51.6524%股权,杉杉控股指定杉杉集团作为中静四海51.6524%股权的受让主体,并由杉杉集团与中静新华相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此后,杉杉控股及杉杉集团分别向中静新华支付了定金及部分交易价款,并就中静四海的51.6524%股权办理完毕了过户手续。

因双方对股权交割及款项支付产生争议,杉杉控股与中静新华于2020年6月前后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已对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分别出具一审判决,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签订的《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中静新华与杉杉集团签订的《关于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书》于2020年6月2日解除;

(2)中静新华应返还杉杉控股为本次股权转让支付的相应价款;

(3)杉杉集团应返还登记在杉杉集团名下的中静四海51.6524%股权,同时中静新华返还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

(4)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2023年9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股权转让纠纷两案分别出具二审判决,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静新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披露信息,杉杉控股、杉杉集团曾于2023年10月及11月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两案生效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分别予以受理,执行请求包括:

(1)中静新华返还杉杉控股为本次股权转让支付的相应价款;

(2)中静新华返还杉杉集团就中静四海股权转让支付的相应价款。执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于2023年11月30日签署《和解协议》并于2023年12月6日生效,据此,上述两执行案件已于2024年3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21日,中静新华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该两案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意见为“符合再审条件,建议立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作出裁定,驳回中静新华的再审申请。

2025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恢复对(2020)沪74民初1254号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即中静新华返还杉杉控股为本次股权转让支付的相应价款)的执行。2026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变价中静新华持有的徽商银行224,781,227股股票。截至2026年5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在开展对相关执行目标的评估工作。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将结合评估结果依法开展司法拍卖;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审批手续。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A股发行人的股权应清晰,考虑到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的股权纠纷案件目前的上述状态,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的股权纠纷处理结果可能导致徽商银行主要股东变动,对徽商银行A股发行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职工持股不符合监管规定

目前,徽商银行存在单一职工持股超过50万股的情形,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相关规定。解决方案:积极与股东协商,采用不限于转让等方式将单一职工持股数量降至50万股以下。